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崑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七年度交訴字第七十四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被告游崑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崑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以107年度交訴字第7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就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