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麗梅分別於(一)、民國106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1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及於(二)、民國104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5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麗梅│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0.99%│││41946││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黃麗梅│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8.69%│││11628││月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麗梅│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41946││月1日起││壹仟元,每次違│││元││││約金最高狀態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002│新臺幣│黃麗梅│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11628││月5日起││壹仟元,每次違│││元││││約金最高狀態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