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渭笛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925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渭笛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渭笛因傷害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可憑。檢察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受刑人對定執行案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11頁)。審酌內部性界限、外部性界限,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