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6號聲請人 詹益忠 相對人 陳昭方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001110年1月8日1,500,000元111年1月7日111年1月10日002110年2月11日2,500,000元111年2月10日111年2月15日003110年4月15日2,500,000元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15日004109年2月3日3,000,000元110年2月2日110年2月5日005109年7月6日3,000,000元110年7月5日110年7月10日006109年11月17日2,500,000元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20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