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祐丞周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周祐丞即周志和(下稱相對人)於94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2,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48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總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0月29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置之不理,故依總約定書第6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7643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總約定書與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資料。三、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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