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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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宏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宏因犯附表所示之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因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業已具狀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有期徒刑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4、5月間│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069號│第29477號│第29477號││││││├───┬────┼──────────┼──────────┼──────────┤││││││││法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05月24日│105年05月24日│├───┼────┼──────────┼──────────┼──────────┤││││││││法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27日│105年07月01日│105年07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9日│103年11月30日│103年12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477號│第29477號│第294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24日│105年05月24日│105年05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01日│105年07月01日│105年07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03日│103年12月04日│103年1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477號│第29477號│第294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24日│105年05月24日│105年05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01日│105年07月01日│105年07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06日│103年12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477號│第2947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24日│105年05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63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01日│105年07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