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 黃美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貸款借據及滿州鄉農會牌告放款利率表內容所示,約定利率係為年息百分之1.5,而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收則依特約條款,即依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算。詎基本放款利率係為2.845,請釋明自民國10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75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及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 王黃美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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