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86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嚴啓榮

張有慶

被告 謝紫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算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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