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

原告 呂欣蓉

訴訟代理人 呂文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中興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2,410元(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其中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損害1萬2,910元、車損交通費3,000元、交通事故鑑定費1,500元,共計1萬7,41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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