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65號

原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東和

被告 董玟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41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等,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387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4,418

44,418元

2

利息

44,418

112/6/12

113/7/11

(1+30/366)

1.845%

886元

3

違約金

44,418

112/7/12

113/1/11

(184/366)

0.1845%

41元

4

違約金

44,418

113/1/12

113/4/11

(91/366)

0.369%

40元

小計

45,38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