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原告丙○○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886號殺人未遂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紀龍年調解委員黃福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黃福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98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6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高雄大昌郵局;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分為25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6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捌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98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6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高雄大昌郵局;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分為34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6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仟元(除最末期給付新臺幣貳仟元外),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二人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紀龍年法官陳君杰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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