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莊正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陳秋花 等七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歐陳池 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歐陳秋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歐曉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歐陽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歐玉枝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歐妙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歐東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歐英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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