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送達代收人 謝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77,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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