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56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樓債務人 楊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
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4.5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8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75146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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