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三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20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三貿(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內容僅記載略以:...該判決尚有違誤,爰於法定期日內,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后補呈云云(見本院卷第29頁),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再經本院於111年11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1年11月16日送達被告之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 林云婕 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同居人收受之日即111年11月16日起,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本件命補正之期間為5日,自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加上在途期間3日,本件期間至111年11月24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各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7、67、69頁),是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