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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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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