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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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8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和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牡香 (即 嚴永安 之繼承人)、 嚴捷 (即嚴永安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一)被繼承人嚴永安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繼承人戶籍謄本。
(四)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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