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5號上訴人 張瑩懋 被上訴人永和皇家翡翠清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吉 被上訴人 沈榮軒
蔡勝安 李欽洸 林雍連 高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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