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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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李伯軍 訴訟代理人 李伯皇 上訴人兼上訴人李伯軍之訴訟代理人 李辛茹 被上訴人 朱克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李伯軍之訴訟代理人李伯皇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0年5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遵期到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曹庭毓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