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 李夙蕙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愛家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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