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89號

原告 廖略鈞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晟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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