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9號原告 張訓財 (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張訓堂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林家澤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4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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