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 李家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實毅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李文仁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