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2號原告 林美娜 被告 林志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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