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3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限期命補繳,該裁定於97年8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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