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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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41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不含強制保險金),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