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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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債務人 陳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洲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蔡蓮州」。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