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164號原告 尹筠
尹曉嵐 朱順隆 兼上三位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燕惠 被告新竹市私立拉菲爾幼兒園即 鄭名海 兼訴訟代理人 向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