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被告 張富雄
夏克威 朱朝文 曾文豪 吳刻昇 絲明哲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0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