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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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
原 告 鑫達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家凱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
被 告 黃苡淥 即 黃菁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名間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又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南投縣○○鎮○
道○號216.3公里北側向內側處,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民國110年8月27日國道警七交字第
1107000144號函在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