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9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982號原告 蔡昌佑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98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送達至原告住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然原告逾期且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