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82號判決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8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82號原告 方仁俊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月10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HT2001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貳、爭訟概要:
一、事實: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10月5日21時34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永福街與文化路口,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二、程序歷程:經警舉發,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開立本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參、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當時有牽車行為,但並未行駛至道路,所以原告主張沒有行駛行為等語。
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肆、被告答辯略以:
一、原告於永康區文化路26號起駛,業已進入道路範圍,原告車輛已在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上,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應適用之法規範:
一、處罰條例
(一)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規定: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
陸、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下列證據足佐: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規通知單,裁決書。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2年11月22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120724742號函暨檢送之光碟。
二、次查:
(一)基礎事實: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1、影像名稱:000000000.649929.mp4於影像時間20:59:37原告將鑰匙插入機車發動(截圖1附卷)。原告於騎樓將機車倒退,前後車燈點亮,於20:59:54明顯轉動油門,車輛向前騎行(截圖2附卷)。於20:59:58原告騎行至人行道停等(截圖3附卷)。21:00:02警員騎摩托車停駛於原告前方(截圖4標示原告及警員後附卷)。
2、影像名稱:A影像時間2023/10/05-21:18:40~21:19:40員警1:有喝酒嗎?你的安全帽要戴好,身分證給我一下,來這邊幫我吹一下(酒精檢知器)。
原告:我沒騎機車啊。
員警1:你安全帽拿起來吹一下。
原告:但我沒騎機車啊。
員警1:你配合一下,安全帽拿起來吹一下。
(原告吹酒精檢知器,呈現發光有酒精反應)。
3、影像名稱:D影像時間2023/10/05-10:27:20~10:30:02員警1:我再跟你說一下,0.17我就讓你走了,0.18到0.24開單扣車,0.25以上移送法辦。
原告:我有駕駛嗎?(原告手持礦泉水)。
員警1:我說有你說沒有,那等等測出來0.17以下我讓你走,0.18到0.24你就去申訴。
原告:我要拒測。
員警1:你要確定喔,抽血我也可以讓你簽採證同意書。
原告:對。
員警1:我先跟你說一下,拒測會比較高喔。
原告:對,沒關係。
員警1:你要用拒測然後用抽血的?我拿開採同意書給你。
員警1:我先跟你說一下,拒測還是要罰喔。
員警告知拒測之相關處罰(員警朗讀拒測之相關處罰條文)。
4、影像名稱:E影像時間2023/10/05-10:30:03~10:30:38員警告知拒測之相關處罰(員警朗讀拒測之相關處罰條文)。
原告:好,謝謝你。
員警1:這我第一次跟你講。你說你要拒測、抽血嗎?原告:對。
5、影像名稱:F影像時間2023/10/05-10:33:07~10:36:05員警1:這邊我跟你講第二次拒測的法律效果,員警告知拒測之相關處罰(員警朗讀拒測之相關處罰條文),好你有要吹嗎?原告:我要拒測。
員警1:等一下我會跟你做一些平衡測試,車子我們會扣起來,牌會扣2年。等一下你想用抽血我會給你簽開採同意書,以上意識都清楚嗎?原告:都清楚。
員警1:那我跟你說最後一次。員警告知拒測之相關處罰(員警朗讀拒測之相關處罰條文)。
6、影像名稱:G影像時間2023/10/05-10:36:06~10:36:48員警1:員警告知拒測之相關處罰(員警朗讀拒測之相關處罰條文)。都清楚嗎?原告:清楚。
員警1:你要吹嗎?原告:我要拒測。
此有調查證據筆錄、影像截圖在卷可稽(卷第71至73、75至81頁)。堪認原告啟動駕駛系爭車輛,自騎樓駛出並已抵達人行道,嗣巡邏員警經過目睹原告並未扣上安全帽繫帶,員警上前詢問原告是否飲酒,並以酒精測試棒測試原告之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原告有飲用酒類,遂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原告表示拒絕,員警告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持續詢問原告酒測意願,原告仍拒絕酒測等情。
(二)舉發程序合法:本件原告既已將機車啟動並自騎樓騎行至人行道停等,舉發員警目睹原告並未扣上安全帽繫帶,便上前詢問原告,發覺原告身上散發酒氣,有職務報告可稽(卷第55頁),員警先以酒精檢知器測試原告之呼氣,結果顯示原告有飲用酒類反應,自堪認屬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則員警依法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核舉發程序並無違法。又原告前既確有駕駛系爭車輛之事實,且實施酒測不限攔檢時駕駛人須仍處於行駛狀態中才能實施,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三)本件符合、該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員警依
伍、四,業已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既仍明確拒絕酒測,堪認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自該當伍、一、(二)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事實,被告依法裁處,核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法官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葉宗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