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55號原告 黃乙平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記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以該機關之代表人李應當為法定代理人,原告應予以補正。
二、本件起訴之聲明應為:「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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