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祥明游鈞皓 等人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及東興段254-2、256-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上開土地收件字號為96年頭地資字第13880號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游運水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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