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41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吳黃根爾 債務人 吳承翰 債務人 吳曉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秋福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玖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