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友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3,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