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友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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