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友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