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5號原告 潔娜琳 之女法定代理人潔娜琳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如未遵期補正下列事項,原定庭期亦將取消。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菲律賓國官方語言之翻譯本。
二、被告ZosimoC.Benzal之身分證明文件(經公證及認證)及其與潔娜琳婚姻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經公證及認證)。
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如其他事項未遵期補正,縱然繳費,亦駁回本件請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3條規定,本件本院國際審判管轄權之理由及事證為何?尤其是本件原告潔娜琳之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潔娜琳、被告ZosimoC.Benzal均為菲律賓國籍。
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應提出菲律賓關於子女身分規定之法規及其中譯本。特別是於婚姻關係期間產出非由配偶一方受孕所生子女時,其法律關係部分。
六、本件原告潔娜琳之女與被告ZosimoC.Benzal關係未確定前,逕提起本件聲請第2項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