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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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

證號碼。

三、請提出支票21張原本。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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