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埔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埔簡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正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楊正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已著手於詐欺犯罪之實行,因告訴人 林秀宦 無法籌足新
臺幣(下同)5萬元而報警,被告因而未得逞,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㈢本院審酌被告因積欠債務,竟以詐術欺騙告訴人欲取得5萬元
,所幸未得逞;其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兼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