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黃忠吉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①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7771001張②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2051001張③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3451001張④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5601001張⑤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6561001張⑥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6571001張⑦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6371001張⑧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6381001張⑨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6391001張⑩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6401001張⑪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C-0016411001張⑫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113451張⑬瑞三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14880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