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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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凱文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