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滿州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貳萬叁仟捌佰元│KZ0四六三六一││││林 王桂娘 │恆春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