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駿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利達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駿齊有限公司、張富強、顏利達發支付命令,惟駿齊有限公司、顏利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零貳拾肆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貳佰參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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