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46號原告 林子雅 被告 林金鴻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506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分配表,有關被告伍國基所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零肆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肆佰萬柒仟玖佰零貳元,不應為分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核定為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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