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監宣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670號聲請人 曹舒儀 非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劉貴蘭 上列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人劉貴蘭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9年10月9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一份在卷足參,自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鍾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