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廖箱
吳錦龍 上列原告等二人與被告台灣新世紀善良人際關係發展協會間請求終止契約等等事件,原告等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二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廖箱新臺幣(下同)56萬元、原告吳錦龍324,000元,是本件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原告廖箱6,060元、原告吳錦龍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