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宇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宇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宇鈞因肇事逃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羅宇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10.30│106.10月中~106.10.19│106.10.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288號│32046號│336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107年度易字第236號│107年度訴字第711號等││├──┼───────────┼───────────┼───────────┤│事實審│判決│107.07.04│107.07.09│107.08.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7.08.10│107.08.20│107.11.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定執行刑為1年7│編號1、2定執行刑為1年7│編號3至5定執行刑為1年│││月│月│10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10.18│106.10.1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33677號│336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11號等│107年度訴字第711號等│││├──┼───────────┼───────────┼───────────┤│事實審│判決│107.08.28│107.08.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7.11.01│107.11.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5定執行刑為1年│編號3至5定執行刑為1年││││10月│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