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正源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楊正源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
,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下稱前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下稱後案),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為均係犯加重詐欺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
法相同(均是擔任提款車手),但附表編號1至3所示前案犯行與附表編號4至5所示後案犯行前後已相隔約1年餘,兼衡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期徒刑5年
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有期徒刑1年3月(共│有期徒刑1年5月│││2罪)│4罪)││├────────┼──────────┼──────────┼──────────┤│犯罪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104年9月19日(共2│104年10月3日│││9月18日│罪)、104年9月24日│││││、104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65號等│第2765號等│第2765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2日│107年4月12日│106年4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69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有期徒刑1年4月││││20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30日(共3│106年1月3日││││罪)、106年1月1日│││││、106年1月2日(共│││││3罪)、106年1月3│││││日(共4罪)、106年│││││2月14日(共2罪)、│││││106年2月15日(共7│││││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47號等│偵字第47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995號(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