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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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淑美 │台新商業銀行南寮│105年9月5日│104,780元│EE0000000│││││分行│││││└──┴───────┴────────┴──────┴──────────┴───────────┴────┘